土地估价业务拓展——从城市到县域及乡镇
阮宗斌 潘慧龙
(中估协成立30周年纪念文章)
摘要:土地估价行业发展至今,抵押评估、出让评估、改制评估等传统土地评估的业务量持续下降,土地估价机构存在的发展已经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,亟需开拓新的评估领域。2021年新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进一步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;同年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》出台,提到了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;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……推动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,形成城乡融合发展新格局。未来县域及乡镇的发展空间和潜力巨大,县域及乡镇土地估价需求也将增加。县域及乡镇土地以集体土地为主,集体土地估价市场将大有可为。土地估价机构从城市走向县域及乡镇,是转型的可行方向,也将是未来的一种趋势。
土地估价行业发展至今,抵押评估、出让评估、国企改制评估等传统国有土地评估的业务量在持续下降,土地估价机构的发展已经遇到了一个瓶颈,必须要开拓新的领域。
中估协近几年陆续推出各种新型业务的规范或技术指引,比如《农村集体土地价格评估技术指引》《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》《林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》《草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》《林地估价技术规范》《草地估价技术规范》等等。从密集的文件中能充分感受到,中估协在不遗余力的推动土地估价机构开展新型业务,指明发展新方向。短期而言,这些业务的量整体还比较少,数据相对不完善,承接的难度比较大。就上述新型业务而言,笔者认为,集体土地评估与国有土地评估虽然有差别,但是相对接近,是大部分估价机构是可以比较容易承接和开拓的。随着市场的变化,社会的发展进步,城乡逐步融合,集体土地配套制度不断完善,集体土地评估业务慢慢就发展起来了。这就如同上世纪90年代土地估价行业刚开始的时候评估业务也很少一样,后来慢慢就多了、成熟了。笔者认为,集体土地评估,未来可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。绝大多数的集体土地在县域及乡镇,因此土地估价机构从城市走向县域及乡镇,是转型的可行方向,也将是未来的一种趋势。
中国土地估价于1989年在江苏、河南的一些城市试点,1990年颁布了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》和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,土地估价开始萌芽。1994年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在京成立,土地估价行业正式进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。2001年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》GB/T18508-2001的发布,土地估价开始规范化发展。在这个阶段,土地评估业务是以国有土地评估为主。2012年,《农用地估价规程》GB/T 28406—2012规程的发布弥补了农用地评估的空白。2020年《农村集体土地价格评估技术指引》中估协发〔2020〕16号的发布,弥补了实务操作中集体土地用地评估难题,弥补了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》和《农用地估价规程》的一些空白,使得集体土地的评估有了更为明确的指导方向。
(1)新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评估
新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在《土地管理法》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定的基础上,进一步明确入市交易规则,要求国土空间规划要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,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。同时,新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、出租方案的编制和审查要求,规定: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、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,编制出让、出租方案,报市、县人民政府。
2023年3月8日,自然资源部发布《关于印发<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><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>示范文本(试点试行)的通知》。文件的发布使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现了可操作。这必将促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评估业务量增加。
(2)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》将提升集体土地评估的需求
2021年,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》指出,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,充分激发农村发展内生动力。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,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不动摇,有序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,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,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。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。完善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政策,实行负面清单管理,优先保障乡村产业发展、乡村建设用地。根据乡村休闲观光等产业分散布局的实际需要,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新方式。加强宅基地管理,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,探索宅基地所有权、资格权、使用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。规范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日常登记颁证工作。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,完善审批实施程序、节余指标调剂及收益分配机制。2021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,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。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、宅基地使用权、集体收益分配权,研究制定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的具体办法。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建设,提供综合性交易服务。
(3)城乡融合发展将促使县域及乡镇土地评估增加
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,要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,明确要求“把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有机结合起来,促进各类要素双向流动,推动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,形成城乡融合发展新格局”。要积极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,提升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水平和基础公共服务、产业配套功能,增强综合承载能力和治理能力,发挥县城对县域经济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。县域经济以县城为中心、乡镇为纽带、农村为腹地,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对乡村产业振兴具有不可替代的辐射带动作用。因此,加快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,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,一是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,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。二是要把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,统筹县域产业、基础设施、公共服务、基本农田、生态保护、城镇开发、村落分布等空间布局,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,把乡镇建设成为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,实现县乡村功能衔接互补。三是要加快小城镇发展,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,发挥小城镇连接城市、服务乡村的桥梁作用,加快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。四是要推动在县域就业的农民工就地市民化,增加适应进城农民刚性需求的住房供给,加快将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全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。
城市的大部分业务在县域是可复制的,除此之外,集体土地是县域及乡镇土地的核心资产,集体土地评估是土地估价机构的重要发展方向。县域及乡镇拥有大量集体土地评估需求,但是县域处于城市与乡镇之间,还拥有着常规的国有土地评估需求。结合现有土地评估业务品种,针对县域及乡镇土地评估业务,梳理如下:
1、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涉及的评估类型:包括国有及集体土地出让、补地价、授权经营、作价出资(入股)、土地租赁、划拨土地、地役权;农用地估价规程中的农用地承包等评估业务。
2、土地收储、土地置换、基准地价、标定地价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、地价动态监测等评估业务。
3、与质量等级类别相关的土地评估业务,如城镇土地分等定级、集体建设用地定级、农用地定级、耕地质量评价等。
4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清查、资产负债表、建设项目节地评价、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、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等。
5、涉及县域及乡镇的低效土地开发再利用。
6、土地储备规划计划编制、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研究,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(含片区综合开发咨询)、土地规划咨询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(含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)。
7、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评估业务。
8、县域及乡镇土地涉诉评估、涉执评估业务。
9、行政事业单位、国有资产盘活中的县域及乡镇土地处置、出租评估业务。
笔者认为,未来几年,一部分土地估价机构进入县域及乡镇提供土地评估业务是大势所趋。土地估价机构可以为县域及乡镇提供常规的国有土地评估业务之外,更需要提供大量的集体土地评估需求服务。土地估价机构只有贴近县域及乡镇市场,才能获取更多的业务机会、积累更多的数据,实现土地评估的差异化竞争和高质量发展。未来,随着城乡融合的进一步发展和乡村振兴,集体土地制度瓶颈的突破,县域及乡镇的评估需求将大量增加,集体土地评估也将有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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